近日在苏州举办的一场商业活动中,一名山寨明星“月光伍佰”假冒伍佰出席表演被粉丝识破,甚至引起了伍佰本人的关注。伍佰通过经纪公司发表公开声明,请粉丝们谨防受骗。据了解,类似山寨明星冒充本尊行骗的事例近年来已是屡见不鲜。(6月1日《北京青年报》)
在今天,很多人靠脸吃饭,“山寨明星”就是属于这群人。他们长着一张明星脸,通过模仿明星演唱歌曲或模仿明星的经典台词而走红,从而参加商业演出获得高收入,有的甚至成长为品牌形象代言人、参演影视节目,或者成为明星本尊的替身演员。比如模仿周润发的“山寨明星”文祥,就与本尊周润发一道出演了《让子弹飞》,饰演周润发在戏中的替身,逼真程度让很多观众都傻傻分不清。
“山寨明星”如果只是以自己的名义去做形象代言人或进行其他商业推广活动,明确向大众表明自己的真实身份,说清与“明星本尊”的区别。这尽管其影响力在一定程度上得益于公众对“明星本尊”的好感,是在模仿“明星本尊”,但只要不会也没有造成公众混淆,不会让观众、消费者把“山寨明星”直接当成“明星本尊”,那么“山寨明星”的这种商业性行为本身就是合法的。比如,综艺节目《开门大吉》经常邀请一些“山寨明星”翻唱“明星本尊”的歌曲,就不构成欺诈和侵权。
但是,“山寨明星”直接冒充“明星本尊”参加商业活动,毫无疑问,这就是公开行骗,是在欺骗观众、消费者,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,而且损害了“明星本尊”的合法权利,侵犯了“明星本尊”的荣誉权、姓名权、肖像权等权利。对于这种公然行骗行为,“明星本尊”和消费者都应拿起法律武器,依法追究其民事侵权责任,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。而且,“山寨明星”冒充“明星本尊”进行演出,获得的报酬达到法定标准时,就涉嫌构成诈骗罪,要被追究刑事责任。从这个角度说,“山寨明星”冒充“明星本尊”参加商演,不是一句道歉就可以了之。实际上也只有严惩冒充“明星本尊”的“山寨明星”,才能倒逼“山寨明星”守住模仿与冒充的边界。
另一方面,《著作权法》第三十七条规定:“使用他人作品演出,表演者(演员、演出单位)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,并支付报酬。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,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,并支付报酬。”换言之,“山寨明星”即便是以自己的真实身份参加商演中,没有欺骗观众、消费者,但未经“明星本尊”许可,翻唱、表演“明星本尊”的歌曲、影视作品,可能侵犯“明星本尊”的著作权。这一点需要引起“山寨明星”和商演组织者的重视和注意,增强版权保护意识。否则,随时都会招来一场民事官司。
事实上不管是“山寨明星”,还是“明星本尊”,要想一直维持生命力和喜爱度,最根本还是要提高自身的文艺创作能力和水平,要靠本事吃饭。要不然哪天“明星本尊”不受欢迎了,“山寨明星”又拿什么吸引人?